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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期间私会网友离岗10分钟应被辞?

    来源:劳动午报 时间:2013-12-13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市民问:

      上班期间私会网友离岗10分钟应被辞?
     
      看过贵报关于“上班期间网购”被辞退的报道,我觉得自己的情况与之有点类似。我是一家漫画制作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美术设计。平时虽然都在公司坐班,但管理不那么严。可是上周,因一个网友到北京来玩,恰巧来到我公司附近,由于当时我工作也挺累,正好想休息,我们就在公司楼下碰了面儿。
     
      因为对方还要赶着忙自己的事,我们聊了一会儿,他就走了。我回到工位的时候,发现QQ忘关了,刚好记录下我们在楼下碰头前的留言。之后,老板借口上班期间私会网友,严重违纪把我给辞了。公司确有规定,上班期间不得无故办私事。可我们总共聊了10分钟左右,被辞也太冤了吧。我能否索要赔偿?
     
      美术设计工 李某

      律师解答: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

      不服被辞想维权员工可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公司应当将公司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至于劳动者上班期间私会网友10分钟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则有待商榷。职工如对公司辞退自己的做法不满,可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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