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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职前私开新公司 高管“创业”抢生意被判侵权

    来源:HR369 时间:2015-03-26
    核心提示: 两名在东莞一家大型五金公司工作十多年的高管离职前悄然成立新公司,并带走数名高管及一批业务骨干,更利用所掌握的老东家生产
          两名在东莞一家大型五金公司工作十多年的高管离职前悄然成立新公司,并带走数名高管及一批业务骨干,更利用所掌握的老东家生产工艺流程、客户信息,抢走多笔生意。老东家愤而将新公司及相关高管4人告上法庭。25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称,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定新公司及相关高管已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判决赔偿320万元。
     
    离职前私开新公司 高管“创业”抢生意被判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新公司及杨某等人是否有侵犯该五金公司的商业秘密。
          五金公司所称的技术秘密,部分可通过观察产品外部及测量获得,部分可通过网络查询获得,不属商业秘密。该厂的生产流程、某主要客户联系方式和货物要求等客户信息、供应商具体信息均不为公众所知悉,该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杨某等人凭其原职务可接触到相关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接触相关生产流程。而两家公司的生产流程和生产线作业指导书完全一致,新公司成立不久即获某主要客户大量订单,且其产品部件供应商大部分与原五金公司的供应商一致,供应的产品部件亦存在一致性。新公司称某主要客户系由一香港人介绍,但并无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2014年8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电子公司和杨某等四人立即停止侵犯五金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等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上述商业秘密,不得利用上述商业秘密从事与同类业务的经营,直至相关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止,并共同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320万元。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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