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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生签合同后反悔欲索保证金被拒 上诉被驳回

    来源:HR369 时间:2015-06-02
    核心提示:应届生浪费指标赔一万 女学生被煤炭总医院录取因不愿到放射科拒绝入职索1万保证金一审被驳回求职煤炭总医院成功后,张女士因认为
     应届生浪费指标“赔”一万 女学生被煤炭总医院录取因不愿到放射科拒绝入职索1万保证金一审被驳回
    求职煤炭总医院成功后,张女士因认为应聘岗位长时间接触放射线影响身体健康,又放弃了这份工作。随后,她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当时签协议时缴纳的保证金1万元。今天上午,法晚记者获悉,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约交纳保证金属自愿,一审驳回了原告张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签约后未到岗毕业生反索保证金
    2012年1月,张女士在煤炭总医院求职。在面试通过后,医院向张女士收取了1万元的就业保证金,但后来,张女士并未在该医院就职工作。张女士认为煤炭总医院要求交纳就业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没有合法依据。故将煤炭总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返还保证金1万元。
    煤炭总医院辩称,该院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属的事业单位,每年都会在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招聘事业编制医务人员。张女士系该院拟于2012年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双方于2012年1月10日签订《煤炭总医院接收应届毕业生协议》,约定张女士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岗工作。
    同时约定,张女士在正式报到前需缴纳1万元保证金,正式报到之日如数退还;如不到该院工作,则保证金赔偿归医院。后张女士自愿缴纳了保证金,但其毕业后并未到该院工作。
    医院方称,张女士原籍为河北省,“与原告签订协议后,院里已经报送主管总局审核给予了进京指标”,但其未依约到该院工作,浪费了毕业生进京指标,对医院引进专业人才及人才梯队建设造成严重影响,给医院造成了重大损失。
    庭审违约金规定有效原告诉求被驳回
    庭审时,煤炭总医院提交了一份张女士于2012年1月10日所签署的《承诺书》,内容大致为张女士自愿毕业后到煤炭总医院工作,正式报到之前自愿缴纳1万元,正式报到后院方将保证金退还,如未履行承诺,不到该医院工作,则自愿将1万元保证金赔偿给煤炭总医院。
    张女士称,其毕业后并未到被告处工作,其原因是她所应聘的岗位会接触到放射线,对身体有影响,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不去。而被告煤炭总医院表示这是张女士自己的选择,与其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定《承诺书》系张女士本人所签署。《承诺书》虽无被告方的签字盖章,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告应遵守自己的承诺书,而该《承诺书》的条款为双方约定的内容,故承诺书中的保证金实为违约金性质。
    而原、被告签订的是一般的民事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该协议应适用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合法有效。故法院驳回了原告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订立协议后劳动者违约需交违约金
    北京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峰上午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解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招聘过程中是不允许收取员工保证金的。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律师称,本案中有一个特殊点就是涉及到进京指标、户籍问题。张女士在应聘成功后,因为个人原因(不论是对工作环境的不满还是其他原因)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入职,没有珍惜机会,事实上属于个人诚信的问题。
    同时,在该案中,医院也承诺,在张女士正式上班后,1万保证金可退还。
    医院在招聘过程中及在解决张女士进京指标过程中,确实有经济支出,而张女士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上班,医院还要为此再重新招聘人员,也会给医院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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