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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时间:2011-05-13
    核心提示:《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在社会上引起热烈反响。人们普遍认为这是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是亿万百姓的福音,标志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社会保险专家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社会保险法》是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二十多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十几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在许多方面还有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法律。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在社会上引起热烈反响。人们普遍认为这是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是亿万百姓的福音,标志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社会保险专家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社会保险法》是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二十多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十几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在许多方面还有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法律。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这条规定意味深长。其一,这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实际体现。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其原因多种多样,其中就有个人想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年限而个人又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参加职工医保的农民工中,许多人出来务工时年龄较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却难以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不能享受退休后不缴费的政策和相关待遇,使这一类农民工产生不公平之感。现在法律有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是一项深得民心的制度规定。其二,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这一政策虽然在一些地方早有探索,但并未形成国家统一的制度,各地不仅对缴费年限的规定不统一(有15年的,也有20年的),而且在认识上也不一致。现在国家法律作出了规定,这不仅统一了制度,而且也会促进思想认识的统一,是对各地创新成果的肯定和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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