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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叫送达?

    来源:HR宝典 时间:2014-12-01
    核心提示:一、送达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
     一、送达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是人民法院单方实施的诉讼行为,对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有重大意义,送达的特点是:
    第一,送达的主体是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不能称其为送达。
    第二,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法院之间相互递送材料以及法院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送材料,都不是送达。
    第三,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四,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执行送达任务,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履行送达义务的人,称为送达人;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称为受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的方法,称为送达方式。
           诉讼文书一经送达,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引起某种诉讼权利,履行某种诉讼义务。否则,就可能丧失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权利,或者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后果。例如,一审法院判决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判决书后15天内提起上诉;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不自动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执行。因此,规范送达行为和送达方式,对于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送达的方式
           送达必须依法定方式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执行送达任务的司法警察或者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诉讼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必须注意,离婚诉讼的诉讼文书的送达有特殊性,如果受送达的一方当事人不在时,不宜交由对方当事人签收。
    (二) 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适用留置送达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法院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委托送达一般是在受送达人不在受诉法院的辖区内,直接送达有困难时适用。接受委托的只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需要委托送达时,应当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知受托的人民法院,并附送达回证。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方式简便易行,但是,这种送达方式应当是在上述几种送达方式不能实施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的。目前有些地方的法院比较普遍采用这一送达方式,在其采取邮寄送达不成时才改为直接送达。这种做法,是违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的。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转交送达是在受送达人身份特殊的情况下适用的,具体包括: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无论受送达人是否知悉公告内容,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视为已经送达。
    公告送达有如下要求:
    1.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3.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4.公告的内容。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情况附卷备查。
    三、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其内容包括:实施送达的法院,受送达人的姓名、职务、住所或者居住地,应当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案件编号;送达方式;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签收日期等。
           送达回证是检查人民法院是否按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标志,是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凭证,不仅能够证明人民法院是否履行了法定的职责,完成了送达任务,还是受送达人接受或者拒绝签收送达文书的证明,能够证明当事人是否耽误了诉讼期间,是衡量一切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因此,不应当忽视送达回证在送达中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它是计算期间的主要根据。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无论采取何种送达方式,都应当有送达回证,让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以便附卷存查。接受委托代为完成或者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单位,应当依法将送达回证及时寄回送达的人民法院。但是,在公告送达中,因为公告期间届满的日期即是送达日期,所以无需送达回证。
    四、企业如何送达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对于无法找到职工本人的,可以参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文件规定的几种送达方式处理,即: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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