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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中国就业网 时间:2017-08-14 作者:杨旭东
    核心提示: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问题,告知其应该找劳动仲裁,劳动者不理解,就抱怨称部门之间在互相推诿,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法律宣传不够、劳动者对于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不了解,为方便群众办事,劳动者维权,接受群众监督,大武口区劳动监察保障大队投诉受理中心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向大家普及:
      一、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有行政处罚权;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程序,没有行政处罚权。
      (二)处理的对象不同:劳动监察处理的是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不处理劳动者;劳动仲裁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
      (三)处理的方式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处理;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依法对相关劳动争议作出调解或者裁决。
      (四)受理时效不同:劳动监察的受理时效是二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五)针对的方向不同:劳动监察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对职工这一整体的劳动法权益侵害的保护,劳动仲裁则是侧重于用人单位和个别劳动者具体劳动争议的处理。
      二、劳动监察受理范围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具体受理范围划分
      (一)劳动仲裁受理,劳动监察不受理:如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个体劳动争议。
      (二)劳动监察受理,劳动仲裁不受理:如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使用童工和非法职业中介等用人单位违法事宜;(三)劳动监察、劳动仲裁都可以受理的事项,原则上遵循首问受理和选择性受理。
      (四)综述:用人单位与员工的个别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是针对具体个别员工,而是针对职工整个群体的,由劳动监察处理。即劳动保障监察保护全体职工,劳动仲裁保护的是个体职工。其次,劳动监察不处理职工违反劳动法的事宜,这种情况应当由劳动仲裁受理。
      总而言之,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可以选择不同的救济渠道进行申诉。(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社局 杨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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