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009)年国庆、中秋共放假8天,针对加班工资,今日,山西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提醒,10月1-3日以及6日,这4天加班的职工,加班工资为“三倍”工资;其他4天加班的,为“双倍”工资。
山西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法律事务科科长吕晓凌介绍,10月1日至10月3日为法定节假日,10月4日为休息日,10月5日为调整后的休息日,10月6日为调整后的中秋节即法定节假日,10月7月至10月8日为调整后的休息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1-3日以及6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劳动者在其他4天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1-3日以及6日、其他4天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200%支付其工资。同时,1-3日以及6日加班的,不得以补休方式抵充;但其他4天加班的,用人单位可选择补休或“补钱”方式,应优先选择补休。
加班工资等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月法定计薪天数×300%(200%)。月法定计薪天数应当按21.75天进行折算。在太原一家私营企业从事销售工作的小李,月工资为2000元,可是由于销售行业的特点,在这8天假期里是他工作最忙的时候,10月1日至8日都要加班。以小李为例,1-3日以及6日,每天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300%=275.8元;其他4天,每天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200%=183.9元。(记者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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