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厦门1月1日专电(记者沈汝发)厦门市民政局日前制订出台指导意见,计划在全市全面推行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将持续到2010年12月。
厦门市民政局要求,城市社区要在社区工作站“一站式”服务大厅内设立老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窗口。农村社区也应在办公场所设立老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窗口,专门承接受理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被分为无偿、低偿和有偿三类。根据规定,居家养老无偿服务对象为70周岁以上的低保户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确需帮助的老人、二级及以上肢体残疾的老人。
居家养老低偿服务对象为7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享受生活费补助且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定补的上世纪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享受定补的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享受定补的矽肺病救济对象及80周岁以上的“空巢”老人。
居家养老有偿服务对象为70周岁以上需要社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居家养老服务的项目有日托照料、护理陪伴、代购代买、配餐送餐、医疗服务(含应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临终关怀、法律服务、文体服务和精神心理服务等。
厦门市民政局要求,每个服务项目(免费除外)都要标明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写入《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协议)》中。老年人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服务项目,按市场化运作方式,由社区和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提供优惠、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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