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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计划在5月1日起将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5%

    时间:2010-03-06
    核心提示:新华网长春3月5日专电(记者姚湜)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据悉,吉林省计划在今年5月1日起将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5%。 来自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消息显示,此次吉

        新华网长春3月5日专电(记者姚湜)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据悉,吉林省计划在今年5月1日起将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5%。

        来自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消息显示,此次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平均调整幅度预计为15%左右,具体标准将于3月末根据统计部门的调查数据进行测算和确定,主要考虑指标为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物价指数、城镇最低消费支出等。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卢殿伟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主要是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现在有很多人员的待遇是跟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比如说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就是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那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以后,一些低收入群体的相应待遇都会跟着提高。”卢殿伟说。

        随着今年2月初江苏省以超过12%的增幅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之后,全国多个省市都表示将为市民“涨工资”。据介绍,吉林省作为我国东北部欠发达省份,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所处的位次也较为偏后。

        目前吉林省各地执行的是2007年7月1日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长春、吉林、松原市区为6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6元/小时;其他县(市)为5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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