纰漏
入职1年未签合同
张女士今年40岁,曾担任摩托罗拉移动北京分公司高级产品经理,月薪为2.5万余元。昨天,张女士的丈夫代为出庭。张女士诉称,她于2011年1月4日由摩托罗拉(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公司”)调入北京分公司工作,工资、社保由对方发放,入职1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去年8月31日,被告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要求与她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张女士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自己目前是家庭唯一就业人员,有不到4岁的孩子需要抚养,希望公司能优先留用。但被告强调,人员的裁撤与留用由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决定,且北京市没有相关规定。
原告
仲裁被驳诉至法院
随后,被告向张女士发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张女士曾于去年9月29日发函要求确立劳动关系,要求依法与她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两倍工资差额,但被告要求她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同年10月22日,张女士上班时发现公司已经关闭了她的工作账号和进入办公区域的门禁,同时停发了她的工资,社会保险也予以停缴。
张女士后提起劳动仲裁,但被裁定驳回。为此,她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5792.46元;拖欠去年10月1日至19日期间的工资报酬16338.14元及25%经济补偿金4084余元并恢复劳动关系。
被告
双方属借调关系
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指出,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北京公司,而不是被告。两被告与北京公司之间属于关联公司关系,被告摩托罗拉移动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公司都是由同一母公司成立的全资子公司。
2011年1月4日,摩托罗拉集团在美国总部拆分为两家独立公司,同年8月15日,谷歌公司收购其中一家,为完成分拆和继而进行的收购等,摩托罗拉集团内部进行了系列公司重组,对在全球各地的子公司的业务和员工都进行了调整。根据集团内部的多边服务协议,被告公司接受北京公司提供的员工借调服务,安排原告到他们公司工作。双方存在的是借调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原告对此是知晓的,也未提出异议。
律师认为,被告公司在借调期间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法》中包括薪酬、福利待遇等各个方面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北京公司于去年9月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并于10月8日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如原告有异议,应该针对该公司另行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由于法庭追加北京公司为被告,法院将择日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