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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解读

    来源:全国公共招聘网 时间:2014-07-11
    核心提示:  2014年,青海省高校毕业生总量达2.1万人,总量压力与结构性矛盾并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省委、省政府
      2014年,青海省高校毕业生总量达2.1万人,总量压力与结构性矛盾并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多次专题研究,专门安排部署,明确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工作目标。为此,我省将继续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认真落实各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深入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强就业创业培训,强化就业服务和援助,力争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有新提高。
     
      完善政策措施,推进高校生就业创业
     
      经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4〕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从八个方面推出了16项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促进多渠道就业、引导高校生面向基层就业、扶持高校生自主创业、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援助,力促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取得新成效。
     
      狠抓政策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和《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办〔2012〕16号),及时兑现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及一次性奖励等政策。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于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及时兑现培训补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鼓励多渠道就业,引导高校生面向基层就业
     
      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和六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免试职称外语。各地要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继续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技特岗计划、特岗教师计划、青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认真落实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报考省内研究生、评定职称、计算工龄和就业服务等优惠政策,进一步畅通服务期满人员的就业渠道。各地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严格管控,严密组织实施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机关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各项优惠政策,做好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
     
      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全力扶持高校生创业
     
      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出资方式,简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各级人社部门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注册登记、准入许可、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使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优惠、场地扶持等各项服务和政策优惠,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广泛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进社区、进乡镇等专项活动,大力实施未就业毕业生创业培训。继续推进西宁市、格尔木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结合循环经济试验区和东部城市群建设及玉树撤县建市的需要,鼓励海东、德令哈和玉树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加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要进一步完善通过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进一步强化就业服务和援助
     
      各地、各相关部门和高校要深入开展实名制登记工作,人社、教育、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省教育厅于每年9月15日前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提供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加强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
     
      各地、各相关部门和高校要把握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部分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各市州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需求,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确保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就业见习机会。加强与援青省市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争取援青省市提供更多的大学生实习、就业见习、技能培训机会和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技能和实现异地就业。加强与东部发达省市、西部邻近省区及新疆建设兵团的沟通协作,通过联合开展网络招聘、举办现场招聘会、组织人才输出等形式,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走出去就业。
     
      各市州要深入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按照年度计划,积极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与3类8项培训,切实提高毕业生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等高校毕业生相对集中的城市,要提升改造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选择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从2014年起,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城乡居民低保家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的范围,给予每人一次性求职补贴900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其实际缴费70%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在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和招聘中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大力促进就业公平,营造良好就业创业环境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规避用人单位歧视性招聘行为,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各类招聘活动,各类用人单位均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也不得将院校和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从2014年起,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工作。鼓励企业通过吸纳高校毕业生,培养、储备人才,增强企业发展动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违反试用期规定或延长试用期、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工资、强迫毕业生延长劳动时间、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坚决纠正,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深化教育改革,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布局及学科专业结构的意见》(青政〔2013〕74号),积极调整教育结构,明确高校和职业院校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就业导师。自2014年起,省属各高校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建立健全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信委(国资委)、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建立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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