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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让加班工资成为“纸上的权利”

    时间:2009-09-10
    核心提示: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显着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仅有一成多的受访者表示其所在公司已经执行了新的加班工资规定,这一调查结果显示,加班工资相关规定的落实确实不容乐观。对此,我们既不能一味地谴责某些企业无视法律,更不能寄希望于这些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显着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仅有一成多的受访者表示其所在公司已经执行了新的加班工资规定,这一调查结果显示,加班工资相关规定的落实确实不容乐观。对此,我们既不能一味地谴责某些企业无视法律,更不能寄希望于这些企业的“良心”和自律,而是应该找出“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所在,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促进问题的解决,避免加班工资成为写在纸上的权利。

      尽管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法律规定得很严格,但为什么一些企业仍敢“违法”?

      笔者认为,关键是目前尚未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劳动行政部门虽是当然的监督者和职工权益的维护者,但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成了等待受理职工维权申请的“裁判员”,而不是主动执法、维护职工权益的“服务员”;而职工又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都由企业决定,所以不到万不得已,自然不愿与企业“翻脸”。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和制度上作出一些硬性规定,倘若劳动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内企业执行加班工资情况不了解或不纠正,应追究一定的责任。

      其二,不少企业实行的是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企业经营者只根据“产出”确定员工收入高低,本来就很少明确要求过员工加班,似乎也不存在什么“安排加班”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按照法律现有的规定,落实“加班工资”显然无从谈起。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从职工劳动时间、劳动成果等方面给出一个可以量化的标准,便于职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便于劳动部门督查和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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