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按公司稽查人员“把里面衣服摸出来看”的要求接受“搜身”检查,重庆市226路公交车司机赵杰被责令“下岗学习”,接受处理。而市公交二公司稽查大队队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说,这不算搜身。根据公司《票务管理办法》和《稽查实施办法》要求,驾驶员每天在上班之前,都必须把自己身上的现金进行登记,目的是防止无人售票车发生司机“吃票款”的事情。他强调,“管理办法”“都是经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认可后才执行的”。
连员工“里面衣服”都要“摸出来看”,不算搜身算什么?而且,谁拒绝搜身谁就得“下岗学习”,企业还居然有这方面的“管理办法”。这条消息真是让人大跌眼镜。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了公检法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搜查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进行搜身、搜查公民的私有财产。从法治角度而言,即使无人售票车上的确存在“吃票款”问题,而且证据确凿,企业保卫、稽查部门也没有对当事人进行搜身的权力,而应交由国家执法机关进行处理。其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企业擅自对员工进行搜身检查,轻者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重则可能构成非法搜查罪,企业法人及相关人员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尤为值得警惕的是,该公司强迫司机接受搜身检查的违法行为,不仅写进了所谓“管理办法”,甚至“都是经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认可后才执行的”。这一“办法”是在什么条件下通过职代会同意的,现在无须细究。问题在于,到底是国家宪法大,还是企业的“办法”大?这一点想必企业高层不会不清楚。明明企业侵犯了员工的人格权,却让其中拒绝搜身的人“下岗学习”,这岂不是颠倒黑白,倒打一耙?
事实上,假职代会之名推行侵犯员工合法权利的“管理办法”,眼下已成为某些企业高管的杀手锏之一。他们首先控制职工代表人选,尽量将某些敢怒敢言的“刺头”排挤在外;其次,间接给主持职代会的工会负责人施加压力,在会议决议中塞进强奸民意的私货;然后,打着职代会的牌子,以“多数人暴力”大肆修理维权意识较强的员工。
之所以如此,一是由于市场伦理尚处培育阶段,致使部分企业不择手段追逐经济利益,甚至不惜损害员工做人的基本权利;二是由于企业道德的沦丧,导致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相当无序,只得借助于某些极端手段来“强化管理”。谁拒绝搜身谁“下岗学习”仅仅其中的典型案例之一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