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电话:0535-6730782
  • 微信公众平台
  • 个人求职客服
  • 企业招聘客服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热点 >参保职工合同期内可辞职

    参保职工合同期内可辞职

    来源:吉林工人报 时间:2012-06-13
    核心提示: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为,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刘某去年6月与沂水县某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按规定为他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今年4月,刘某写了辞职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认为公司已为刘某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辞职,如在合同期内辞职,按公司的规定须扣当月工资作为违约金。无奈之下,刘某只好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求救。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为,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单位不能以此要挟职工,职工提前30天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该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显然违背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刘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公司更不应该扣发工资做违约金。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限令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补发刘某的工资。最终,刘某与公司按规定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拿到了自己的血汗钱。(守

    分享: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客服服务热线
    0535-6730782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2008-2022 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4027462号-3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79号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