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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没签劳动合同 企业被判支付离职员工双倍工资

    来源:HR沙龙 时间:2012-11-22
    核心提示:不签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看似是占便宜其实是吃亏。昨天,记者从绍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劳动纠纷案,案中一门卫因不满工作单位不签合同,干了4个月之后离职,并将这家单位告上法庭。最后的结果是,这家用人单位败诉,因为未签劳动合同要向门卫支付双倍工资。

      不签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看似是占便宜其实是吃亏。昨天,记者从绍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劳动纠纷案,案中一门卫因不满工作单位不签合同,干了4个月之后离职,并将这家单位告上法庭。最后的结果是,这家用人单位败诉,因为未签劳动合同要向门卫支付双倍工资。

      工资隔月发还不签合同

      员工告了公司

      35岁的郑某是河南人。据郑某讲,他是去年5月10日进入浙江兴华利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利”)做门卫的,当时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并按月发放,但事实上工资是隔月发放,如8月份的工资要到10月份发放。由于用人单位不给签合同,郑某觉得没意思,便在同年9月10日辞职,但在结算工资时,公司扣除了郑某500元。

      这些情况让郑某觉得很不公平,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郑某便于今年将“兴华利”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被克扣的500元工资和2011年6月10日至9月1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5400元,同时请求法院确认2011年9月11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对于突如其来的诉讼,被告“兴华利”积极应诉。

      “兴华利”公司称,他们同意2011年9月11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但他们认为,郑某的进厂时间应为2011年6月21日,他们的工资也是按月发放,只不过工资报酬每个月是有浮动的,计发方式为基本工资加津贴加伙食补助,是按上班天数确定的。公司还承认,双方确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正因为如此,他们在2011年10月11日发放的1960元正是补贴给郑某的双倍工资。由于郑某未上班期间公司还在计考勤,所以他们扣除的500元并非郑某的工资。

      按照“兴华利”的说法,公司与郑某已经“两清”,他们要求法院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不过,法院似乎并不这么看。

      没签劳动合同的后果:

      支付双倍的工资

      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确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7月12日,“兴华利”通过银行发放工资1117.50元,2011年8月12日发放工资1800元,2011年9月14日发放工资1840元,2011年10月11日发放工资1960元。2011年9月11日,双方陈述一致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7月2日,郑某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未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于是郑某向法院起诉。

      那么,郑某与“兴华利”的账又该怎么算?

      对于郑某的入厂时间,在法院看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而“兴华利”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供由其持有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清单及职工名册,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兴华利”也没举证证明2011年10月11日发放的工资1960元是其补贴给郑某的双倍工资差额,因此,法院对于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

      根据郑某提供的银行存折显示的工资金额,并通过计算,法院认定郑某8、9月份应发工资应为2460元,“兴华利”应补足原告2011年8月、9月份的工资500元。

      至于双倍工资差额,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郑某要求“兴华利”支付2011年6月10日至2011年9月1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标准为标准工资,不含周末及节假日部分工资。因此,法院最终按照郑某主张的60元/天计算,为3960元(66天×6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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