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我在2010年4月以前,医保是属于由单位缴费的正常参保状态,4月以后,我从单位辞职,在2010年10月以个人身份在五里店街道的社保所重新参保,目前已完成参保手续。但是在五里店街道的社保窗口办理参保的时候,经办的工作人员告知,由于我的中断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要从第十三个月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同时,给了我一张缴费的单子,上面注明在2010年10月20日前在医保的缴费存折上存进700多的缴费。而且当时我有提出希望能够把4-10月份中断期间的医保缴费补齐。
2、2010年10月20日前,按照五里店街道社保提供的缴费单子,并按照2010年江北区医保缴费标准计算,补齐中断的6个月的医保缴费及11月和12月的正常缴费,我预先在缴费存折里存进了3000块钱。
3、2010年11月初,我查询缴费存折后,发现只扣了700多的医保缴费,同时,通过查询社保卡,发现也只有2010年11月和12月的扣费记录,也就是说4-10月的医保缴费没有扣补。
4、通过咨询江北医保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和在重庆市社保网查询到的相关政策有差异:江北区医保中心答复,4-10月的中断期间不管,只从11月开始缴费,到13个月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到2010年3月及以前的缴费年限有效;重庆市社保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中的十、参保后中断缴费对医疗保险待遇有什么影响?可以补缴吗?
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支付。超过3个月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医疗费用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按规定支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不补缴欠费的,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从这条政策解读来看,关于医保待遇的享受时间没有出入,但是关于中断期间的医保缴费及在计算缴费年限方面江北区医保中心的答复与社保局的政策有矛盾。
5、我想你们咨询的是:到底中断期间的医保缴费可不可以补,补齐了后会不会影响缴费年限?作为我们个人来说,我们肯定是愿意补齐中断期间的缴费的。
6、我相信,我的这个问题应该说,还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的,因为涉及到医保,也就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特别是年轻人,工作更换比较频繁,中断以前已经缴费的缴费年限在补齐缴费还能不能计算缴费年限,这都是很关心的问题,所以,迫切希望你们能在百忙之余帮我们答疑解惑。
不胜感激!望回复为盼!
答:你好,感谢您的来信,对于您的来信回复如下:根据《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本办法支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医疗费用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按本办法支付,补缴欠费额度按再次缴费时的缴费标准计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不补缴欠费的,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所以2009年3月后的个体欠费都需要补清欠费。您的欠费是否已补清,是什么原因造成您的欠费没有补扣成功,请您在去参保所在地的分中心查询。清楚原因后,再做补收处理,成功补清欠费后,您原有缴费年限仍然有效。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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