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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保密费,员工还有没有义务保密?

    来源:中国就业 时间:2018-12-21
    核心提示: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也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向员工支付保密费用,员工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案例:
     
      肖某两年前到一家贸易公司工作,担任销售某部副主任。最近几个月,公司发生了客户信息和贸易渠道信息泄露事件。公司对此事进行了详细调查后,发现原来是肖某泄密造成的泄露。原来,肖某在同行组织的饭局中为了表现自己业绩好、有能耐,向别人透露了公司进行的数笔贸易项目,于是导致上述信息泄露,最终公司被同行“抢单”,造成了经济损失。
     
    起诉:
     
      公司认为肖某泄露商业秘密, 造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 于是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诉诸法院, 要求肖某赔偿损失。
     
      在庭审中, 肖某承认自己泄露的是公司要求对外保密的信息, 但坚称公司从未与他签订过保密协议, 也没有支付过保密费,所以他并不必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因此也不存在因泄密而要承担经济损失的责任。
     
    判决:
     
      最终, 法官支持了公司的主张。
     
    法律分析:
     
      员工的保密阶段一般分为两段,一是在职期间的保密阶段,一是离职后的保密阶段。从常理上讲,大部分人应该会感觉到,在职期间保密,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保密费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从字面上理解也就是,只有在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况下,企业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仅约定保密义务,用人单位没有支付保密费的法定义务。
     
      那离职后保守公司机密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费呢?实际上,我们也没有找到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需要支付保密费的法条,反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保守商业秘密不仅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擅自公布商业机密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职期间还是离职后,我国法律均未规定,劳动者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公司需要支付保密费。但如果企业与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公司自愿支付保密费的,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也不会禁止。
     
      综合自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往事、中国就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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