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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上调最低工资标准120元

    来源:中国政府网 时间:2017-08-03
    核心提示: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内蒙古各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决定从8月1日起将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20元,涨幅达7%以上左右。

        据介绍,内蒙古按地区分4个档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1640元/月上调为1760元/月,二类地区由1540元/月上调为1660元/月,二类地区由1440元/月上调为1560元/月,四类地区由1340元/月上调为1460元/月。

        同时,内蒙古相应上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13.3元/小时上调为18.6元/小时,二类地区由12.5元/小时上调为17.6元/小时,三类地区由11.7元/小时上调为16.5元/小时,四类地区由10.9元/小时上调为15.5元/小时。

        内蒙古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及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内蒙古各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按照规定,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据了解,内蒙古从2010年起全面落实最低工资制度,至少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内蒙古从2011年起全面实行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李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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