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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应否受到约束

    来源:广西工人报 时间:2012-11-07
    核心提示:现实中,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现象并非个别。那么,此类劳动合同对被代签的劳动者是否有效,应否受到约束呢?   这必须从劳动合同被代签的四种主要情形说起。

      现实中,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现象并非个别。那么,此类劳动合同对被代签的劳动者是否有效,应否受到约束呢?

      这必须从劳动合同被代签的四种主要情形说起。

      ———经过劳动者本人授权。如一家公司于2012年1月发布招聘广告后,倪婷和好友孟菲均对该工作非常满意,决定一起前往应聘。出发前,不巧倪婷的父亲病发,倪婷只好写了一份委托书,全权委托孟菲帮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交付了身份证明及有关材料。孟菲按照倪婷的委托原则,代倪婷签订劳动合同后,倪婷又觉得工资稍低而要求增加。

      ———未经劳动者本人授权。如邱芬得知自己所在的公司需招聘员工后,立马想到机会难得,在未告知妹妹邱玲更未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即通过一定关系,于2012年2月15日为邱玲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可原来为找不到合适工作而心急如焚的邱玲,此时刚刚有了心仪岗位,正在面试之中,只是尚未来得及告诉邱芬。怎么办?邱玲左右为难。

      ———劳动者本人追认。2011年3月7日,先期找到工作的江珊得知公司需要增加员工后,遂不管一起出来闯荡的同窗密友苟颖是否同意,便利用自己对苟颖了如指掌的条件,为苟颖填报了应聘申请,并为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次日,得到意外惊喜且接受合同条件的苟颖立刻来到公司上班。可只过了一个月,苟颖便觉得太累而要求更换岗位。

      ———劳动者本人不同意的集体合同。2012年4月31日,苗芳所在公司的职工代表与公司签订了一份集体劳动合同,内容涉及劳动报酬等。苗芳在合同草案提交全体(共57名)职工讨论时,就劳动报酬提出了更高需求,但被绝大多数人认为不切实际而否认。集体劳动合同签订后,苗芳表示自己并未参与具体签约,可不受该合同限制为由,单独要求增加工资。

      针对上述因不同情形而代签的劳动合同,其效力应区别对待:

      首先,代签劳动合同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必须为民法所调整。《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分别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经过劳动者本人授权而代签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本人具有约束力。在已出具书面委托、交付身份证明及有关材料的情况下,倪婷应当受孟菲代签劳动合同限制。

      其次,《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指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即是说,未经劳动者本人明确授权而代签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本人没有约束力,如邱芬为邱玲代签的劳动合同。如果虽未经劳动者本人明确授权,但劳动者本人事后在一个月内表示接受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该劳动合同对该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苟颖接受合同条件并立刻到公司上班,即意味着已经追认江珊为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而已从无效转为有效。

      再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分别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述规定中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集体劳动合同,个别劳动者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心意而否定其效力,进而认为可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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