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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乱罚款:于法无据早该制止

    来源:广西工人报 时间:2012-11-07
    核心提示:《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近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制定规章对员工罚款。用人单位如果对劳动者罚款或扣除工资,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近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制定规章对员工罚款。用人单位如果对劳动者罚款或扣除工资,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广东省针对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的现象,作出明确的规定。看起来十分新鲜,也切中现实弊病。但此规定实际上还是国家相关法律基础上的演绎,导向作用十分明显,在实践中也更具有可操作性,无疑是值得关注和倡导的。

      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甚至作为一种制度执行,长期以来并没受到多少质疑。人们也习惯了,用人单位进行罚款也是心安理得。但事实上,用人单位是无权对员工实施罚款等经济处罚手段的。一旦违背,即有违法之嫌。1982年,我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经规定,企业对职工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但是,此条例已于2008年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理由是“已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代替”。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罚款”。既然法律没有授予用人单位可以建立罚款制度的权利,用人单位就不能再胡乱进行经济处罚。也就是说,虽然用人单位可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建立罚款制度。以前的条例已经取消,就应该按照现行的《劳动法》等法规执行,用人单位不能再对员工进行罚款。

      由此可见,《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相关规定的出台,其实遵从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合法性是完全可以肯定的。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制定规章对员工罚款,并有措施反制违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这进一步为《劳动法》等相关法规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障,同时也保障劳动者的个人权益,无疑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用工单位不能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制度,但还具有劳动管理权。至于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原因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工单位完全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这与罚款是两个法律概念。依法制定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员工的各项利益,用人单位应严格依法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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