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
社区工作者每月的待遇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劳动报酬、岗位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本次待遇标准调整后,劳动报酬由每人每月1500元调整至1680元。岗位津贴依照工作津贴(岗位职务和在社区连续工作的年限)、职业资格和绩效作为标准。在社区连续工作的年限分为见习期、2至3年、4至6年、7至9年、10至12年和13年以上。主任(书记、站长)工作2至3年的工作津贴为每月1500元;副主任(副书记、副站长)为1200元;其他人员为每月1100元,工作年限每提高一档,工作津贴随之上涨80元。(见习期不包括主任和副主任,其他人员岗位在见习期的工作津贴为820元。主任和副主任连续工作未满2年按照2—3年享受岗位津贴。)
社区工作者为居民服务
此外,取得国家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分别由每人每月补贴450元、300元、150元调整至500元、350元、200元。取得天津市社区工作者证书的由每人每月补贴50元调整为100元。取得国家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和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由每人每月补贴300元、150元调整至350元、200元。职业资格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绩效补贴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至人均每月32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街道、镇和社区工作者应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新招聘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在1年见习期内享受除绩效补贴外的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