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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怎样防止“签约陷阱”

    时间:2006-04-27
    不可乱签协议书   很多缺乏就业经验毕业生认为,在招聘会上与用人单位签了约,就等于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实不然。一位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王律师告诉记者,由于大学毕业生们目前还没有正式毕业,在招聘会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只是就业协议书并不是劳动合同书。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而劳动 合同书指的是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在一些条款方面,就业协议书与正式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应并不等同,一些不法的用人单位常常会利用这一点对毕业生进行欺骗。   王律师说,根据有关法律,毕业生们在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双方签订的必须是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研究生就业协议书》,而且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其它的就业协议书或是自行复制的协议书,那么在法律上将是无效的。今后一旦出了问题,毕业生的权益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了解你的“东家”   有些毕业生在签约时,只知道对方是自己心仪已久的用人单位,在并不十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盲目签下了协议。王律师说,这也是很多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日后出现纠纷的一大因素。他提醒毕业生,签约前毕业生应多方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尤其要弄清该单位是否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用人自主权,以免上当受骗。   根据有关法律,就业者拥有对用人单位的自由选择权,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应聘的性质及任务。例如:该单位有没有促进自己发展和提高的机会,单位有没有良好的前景,职位是否符合自己的特长和兴趣等;同时用人单位也有义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并做好各项接受工作。   关注条款、备注   审阅条款是签约中最关键的一部分。王律师认为毕业生在签约时应对条款的内容仔细斟酌,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比如“适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保守商业秘密”应约定一定范围期限;“违约金”一般不应超过5000元;“工伤待遇条款”不能约定因劳动者自己的过错就完全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等。   此外,备注条款作为一项特殊的约定条款,与协议中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效力,主要用来约束一些特殊事项,毕业生也须特别注意,就业协议书中应规定“三方如有其它约定,应在备注条款中说明,并视为协议的一部分”。比如,参加考研的毕业生在结果还未知晓前,工作就已有了着落,他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就务必要在条款中注明“本人如录取研究生,该协议视为撤销”,请用人单位盖章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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