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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标签不合格法律适用的问题,求解!

    时间:2019-06-17
    核心提示:网友@英雄的汤提问:今天收到两份食品不合格报告,都是标签不合格,想问下法律适用问题,具体违反了哪一条?第一个:标签配料表中
     网友@英雄的汤提问:

    今天收到两份食品不合格报告,都是标签不合格,想问下法律适用问题,具体违反了哪一条?
    第一个:标签配料表中没有标明“苯甲酸”,但是检测出苯甲酸来了,苯甲酸的含量是合格的。这种含有却没有标明的行为,违反了哪条?
    第二个:方便米面食品,该食品标签标示了方便米面食品中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当然山梨酸钾也检出来了。这个标签不合格违反了哪一条?当然,第二个还有使用添加剂的问题,这个先不谈,只谈标签问题。

    上面的检测依据国标都是GB7718-2011
    希望有知道的能告知下?或者大家一块探讨下。

    楼主补充:可能是我接触食品不多,这里看回复,应该生产企业居多。站的地方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先说下利益相关,我们是执法部门,我们是收到了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将报告送达了被抽样单位,通知告知了7个工日有提异议的机会。

    对于不合格的报告,我们是要后处理的,一般就是立案调查,立案就得有违反的法律条款。除了第一楼违反了3.4这个比较和理外。我想咨询的是这两个标签不合格是不是违法行为?如果是违法行为具体违反了什么条款?(处罚依据是食安法125条第一款第二项)

    或者,有什么建议也可以多多交流。
    【网友探讨】


    @yaoyufei123
    7718-2011中的3.4 条款

    @zdmnhx
    应确定是否是带入情况。。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至于带入是否起工艺作用。。不是生产领域,对这个概念一直很模糊。

    @seaven
    这种情况也要考虑是否符合2760中的“带入原则”,需要举证说明
    -添加剂是从原料中带入,该添加剂的含量和使用范围符合GB2760的要求
    -添加剂在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或者说远未达到起工艺作用的水平

    @孙巧丽
    可以要求生产方提供相应的混料记录,看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添加了添加剂,如果添加了不写,那么你知道怎么办了,当然了,既然标签上面没有写,我觉得企业肯定也不会在混料记录里面添加这个了,但市面上确实有一些产品按照对应产品标准去检测添加剂含量是不超标或者符合要求,这样的话我的理解就是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另外就是添加剂超限量,肯定不行,看2760就知道了。

    @laoshou
    上面的检测依据国标都是GB7718-2011?
    这都能检测出来苯甲酸”?
    需要排除是否属于本底值或原料带入。

    @seaven
    第一份报告,可能涉嫌违反了真实性原则,即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 以及食安法第七十一条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但是,仅从检出苯甲酸这一点就判断它违反7718,是不充分的,因为苯甲酸可能从别的原料带入。
    第二份报告,应该不能靠7718来判定,应该是2760. 如果硬要从7718里面找的话,应该是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以及食安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但是,基于2760的带入原则,同样也是有可能从原料带入,并且需要在成品中标示出来(例如复合配料)

    @英雄的汤
    现在关键是违法行为性质怎么确定。
    第一个有苯甲酸,但是没有标,这个可以和71条靠。
    第二个行为,其实是两个行为,一个行为是你说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这个。但是标签呢?他标签上也标识了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这个违反条款是哪个?是不是1楼说的GB7718的3.4?

    @经沧海
    不得添加有两种,一种是绝对禁止添加,属于非食用物质;另一种是相对禁止添加,即属于食用物质,但添加对象及添加量有限定。山梨酸钾属于第二种,所以定性超范围添加。
    这个食品不得添加,其他食品可以添加,所以是超范围添加,即使标签上标明了添加。如果标签上未标明,就是两个违法行为,一是超范围添加,二是标签内容虚假。但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所以最终定性还是超范围添加。

    @经沧海
    第一个是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第二个是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youqibing
    同意,第一个违反71,处罚125,第二个违反34,处罚124.

    @seaven
    前面跟你解释过了,违不违法需要调查核实。
    目前只能说,第一份报告,实验室的判定理由不充分,第二份报告,超范围添加压根就不是7718管的事,判定依据有误

    @任性
    第二个根本不违反7718,咋判定的不合格?
    允不允许使用添加剂不是7718管的事情
    第一个,检出苯甲酸也不一定非要标出来啊,干嘛判不合格?

    @英雄的汤
    恩,我们是看当事人提不提异议或者要求附件了。我们没有权利告诉检验室这个不充分,那个不合理,我们只需要他们给我们出具检验结论。
    关于第二份报告,你看看我的截图,他有三个不合格项。第一个是标签项目,他的标准指标是“GB7718-2011,GB28050-2011"下最后结论的时候下的是标签不符合GB7718这个。第二个第三个不合格项,下结论下的是不符合2760”检验报告结论语我没有贴上。

    @英雄的汤
    讨论了这么多,我来说说我的立案标准,然后再去找我们法规科商讨,看看大家有异议吗?(前提是建立在当事人放弃复检及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一个:违反条款食安法71条,属虚假内容,处罚条款是食安法第125第1款第2项。
    第二个:两个违法事实,标签不合格这个违法事实,违反GB7718 3.1 (引用GB2760),再转到食安法67条第3款,处罚依据是食安法第125第1款第2项。
    对于山梨酸及脱氢乙酸要求不得检出而检出了这个违法事实,就是违反食安法34第4项了,处罚依据就是124第一款第三项了。
    125条(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这里说的是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第二个标签的事虽然违反国标,最后还得回归到67条第三款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谢谢大家的积极探讨,平时执法的事干多了,行业不同,思维角度就不一样,不过多多讨论总归是对的。现在食安法罚则都很重,肯定还是要慎重。至于带入什么的我也不懂,能做大就是告知他们有异议就提,一定让食品经营单位第一时间联系上食品生产单位看看有没有异议,毕竟生产的才是专业的,对自己的东西才清楚。

    @捍卫舌尖
    第一个:苯甲酸合格了,除了标签外,其他理化指标合格吗?如果仅仅是没有标注苯甲酸,而其他的理化指标均合格的话,建议认定为标签瑕疵,可以责令改正。
    第二个:个人认为和标签没有任何关系,就是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英雄的汤
    第一个,就是标签不合格,其他都合格。认定瑕疵肯定不可能的。
    第二个,不少人觉得是一个违法行为,我是觉得是两个违法行为,一个是标签不合格,一个是超范围添加。
    我咨询的目的,是看看同行或者专业人士有没有办理过或接触过这样的案子,怎么定法律适用。当然,罚则都很清楚了。主要是定性问题。

    @goshawk67
    大概看了几页,提点个看法:
    1、关于第一个标签不合格
    先不讨论检验报告结果的准确性或合理性,先谈谈立案调查,如果仅凭一份检验报告,而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或证据,无法行为完整的证据链,或相互佐证的材料,则整个行政处罚过程完全建立在一份报告上,如果报告出了问题,整个行政处罚过程就陷入被动局面。
    PS:国家实施大规模食品监督抽检后,行政机关的处罚太过依赖于检测报告,或者说只看报告,不注重违法调查,报告只是个结果,提供个调查的方向,应更注重企业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固定证据。
    从专业的角度看,第一份报告判标签不合格的依据并不充分,至于办案机构是否有责任或义务对报告的真实性、合理性作出辨别,这个我不是法律专业人事,并不清楚,仅建议慎重考虑,最好能形成互相验证的证据来锁定违法实事。比如,在工厂实际调查时,发现企业确实有违规添加的行为,或者有相关添加剂的购买使用记录等。
    2、关于第二份报告
    这份报告的重点不在标签,而在于山梨酸项目,甚至可以说,该份报告判定标签不合格,依据并不充分。主要的违法行为在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经沧海
    坛上多人解释,第二个不涉及标签,是超范围添加问题,不知为何,楼主却始终坚持标签有问题,标签怎么个有问题,楼主却没有任何理由依据标。楼主一方面来咨询,一方面却语气坚定地坚持固有观点。退一步说,第二个即使有标签问题(比如标签在其他方面存在着不合乎要求的标注),本案也让步于超范围添加。
    比如销售冒牌商品茅台酒,既有商标法上的商标侵权,也有产品质量法上的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定性就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说不能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行为吗?这是两上不同概念,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英雄的汤
    第二个如果处罚,吸收原则的话,我也不是学法律的,能给个法律依据吗?

    @经沧海
    在这方面的处理,参考刑法的想象竞合。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况。
    你案例中第二个问题,我个人不太赞同构成了标签违法,没必要考虑吸收处罚问题。

    @tlxspblcs
    给你举个例子吧:一企业无证生产,但标签上标示了生产许可证号。这里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个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给予处罚; 另一个是标签上标示了虚假的证号,属于违法行为,应给予处罚。
    但事实上是,生产者为了实现无证生产,而为了不被发现,在标签上标示了虚假的生产许可号,这个虚假标示生产许可证号是为掩盖无证生产行为的,这个虚假标示证号是被无证生产行为牵连的,只对无证生产这一个违法行为处罚就行,但应从重处罚(记住是从重,不是加重)。

    在本案中,若没有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在标签 上标示了不应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应按标签虚假处罚。但本案中,标签虚假行为是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牵连的,不应单独处罚。
    楼主在与法制人员商讨时,必须将这个关系阐述清楚,法制人员一般是懂食品专业知识的,但他们对是否存在牵连关系清楚着呢,只要一提,他们立刻明白。

    @liuna
    楼主有没有说是什么产品,有没有说检出量。我的确没有看前面的对话。
    如果是红枣,有可能天然就含有苯甲酸,排除了带入,你还得排除本底值,才能确认是添加。

    @任性
    7718-1994、2004,都表述为“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到7718-2011时,根据食安法修订为“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而食品安全法原文规定如下: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这里食安法强调的是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而不是“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是要求遵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当中关于标签的相关规定内容。
    所以7718在以前的“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到现在的“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的表述,相较于食安法,扩大了标准规定的内容,变成遵守相应标准了。
    所以单看7718条文,超范围使用添加剂违反2760的行为又写在标签上,就成了标签违反7718的不合格。
    而看食安法,在此案例上,根本不涉及到违反7718。

    来源:食品论坛bbs.foodmat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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