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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时间:2005-09-29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在京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5年,是我市毕业生人数继续有较大幅度增加、任务更加繁重的一年。 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优化首都发展环境 ,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加快小康社会建设步伐、确保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要坚持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领导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牢固树立 科学发展观,按照毕业生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方针,以为首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事人才支持为目标,以维护首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重点,努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水平,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标准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要依照首都经济建设发展战略规划,搞好毕业生这一特殊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配置。要重点保障北京市重点工程、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艰苦行业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做好北京生源毕业生的推荐工作;继续引进教育部直属院校、中央其它部委院校、中央与地方共建院校及列入“ 211”工程的地方院校中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非北京生源应届本科毕业生;按照学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引进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研究生。做好家庭有实际困难毕业生的接收工作。   三、要积极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北京生源毕业生。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农村企业及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四、要大力 鼓励毕业生到包括农村在内的各类基层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及有关精神, 认真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 继续选拔高校毕业生到郊区乡镇工作,人数不低于 1200 名。要进一步深化完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接收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的锻炼工作, 加大街道、乡镇等各类基层单位引进接收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力度。   五、要大力培育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改革招聘活动模式。充分 发挥市和区县两级政府人事部门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就业服务的主渠道作用, 提倡和鼓励举办高效、适用、小型、经常性的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大力推行 网上招聘。 严格规范招聘秩序, 不得举办以营利为目的毕业生招聘活动,在社会上举办的毕业生招聘活动必须经过市人才市场主管部门批准。   六、要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服务力度。进一步完善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努力开展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积极开辟中小企业、农村企业及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渠道, 为各类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于符合我市引进条件的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市人事局将于 4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的引进审批工作。接收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可以在各区县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为毕业生落集体户口。 对于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两年免费保管人事档案的服务。对于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并有就业要求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可 在北京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求职登记,并由其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七、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作用。动员广泛力量,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理论研究、政策咨询、信息交流和就业推荐等活动。 各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推荐材料要真实、准确、有效。要帮助毕业生把握就业形势,确定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吸纳毕业生,做好人才储备。要加强新接收毕业生的日常管理,重视对毕业生的使用与培养,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培养他们爱岗敬业的精神,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使他们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八、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推荐、录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向毕业生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对于 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活动,或 违反规定收取毕业生费用, 损害毕业生权益的 ,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接收毕业生资格,并按有关规定 给予严肃处理。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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