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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起晚婚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十二天婚假

    来源:东亚网 时间:2011-08-10
    核心提示: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条例》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东亚讯(记者 王璐)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条例》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可生二胎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按照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夫妻双方年龄达到晚婚年龄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且不能生育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及其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子女,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居住在边境县(市、区)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晚婚职工凭证明增婚假12天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休息7天;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怀孕28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21天至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90天。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假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不变。

      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最高罚3万元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7万元的,处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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