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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晶报 时间:2012-10-24
    核心提示:证券公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上述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盐田区霍先生来电咨询:证券公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5号)的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上述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二、罗湖区艾小姐来电咨询:因涉外业务需要,我司经常外派员工到境外支持项目,问员工出差自行预订的国际航班凭何票据报销?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目前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作为国际客票报销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国际客票将全面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届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停止开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
     
      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在境内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许可的机票分销系统,按照实收金额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向旅客开具《行程单》,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之间不得转让、代打《行程单》。
     
      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向旅客出售的国际航空客票超过四段航程时,每四段打印一张《行程单》,在每一张《行程单》上显示连续客票情况,但仅在第一张上显示实收总价,旅客报销时需持所有连续客票《行程单》共同作为报销凭证。
     
      三、南山区童小姐来电咨询:我司从事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在后海的项目已完成开发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问如何确定停车场及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对停车场、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其成本可以扣除。
     
      (5)对没有明确产权为开发商所有,虽然停车场、会所等为盈利性配套设施,其成本准予扣除。
     
      (6)对明确产权归开发商所有的,其成本不得扣除。
     
      (7)不予扣除成本计算:
     
      不予扣除成本=单位成本费用(清算单位土地和开发成本、费用÷可售面积)*不予扣除房产的面积
     
      可售面积为可对外销售的面积总和,包含产权归开发商所有的房产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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