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不成任务,就要接受穿四角裤上街裸跑、吃生苦瓜、扮乞丐蹲在路边乞讨等惩罚,甚至被剃成光头。为激励业务员多带客人到俱乐部参观,佛山一家健身俱乐部使出上述“撒手锏”激励员工。日前,笔者就亲眼看到了七八个人只穿内裤在闹市“裸奔”。
职场建立在契约基础上,劳动合同规定了员工应该做的和不应该做的事情,同时也约定企业的行为。因此,一些日常的生活场合可以做的事和说的话,在职场上就是禁忌,一旦这样做,就可能侵犯了员工的尊严,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企业有自主经营权,似乎企业惩罚的行为天经地义,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6条、第80条、第96条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或者侮辱、体罚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时下,可以说员工权利被随意侵犯践踏的现象十分普遍,比如企业“另类惩罚”愈演愈烈:罚当街自骂“我是死猪我怕谁”,开水浇头,下跪爬行,掌掴自己,暴走楼梯……还声称什么“弘扬企业文化”“为了升华员工、锻炼员工,让员工在内心上获得更大的能量”。
员工没有完成业绩,并不是说员工就没有努力。没有达到预定的业绩,有多方面的因素,与大的市场行情、员工本身的能力有关系,也与公司的相关制度、社会认同度有关系,所以不能把没有达到业绩的员工的原因仅仅归于员工个人,企业不从根本上想办法,仅仅靠侮辱、体罚员工来达到目的。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底线,为了业绩,该企业肆意践踏员工尊严,挑战他们忍耐底线;在面对不景气的市场时,不去积极寻求解决方案,而是拿员工“杀鸡吓猴”。试问,在这样一个没有尊严和道德感的集体里,如何能让人安心工作?而这个集体又拿什么来挽留人才?
歌德说:“不管是关心人还是惩罚人都要把人当人看。”打着企业文化的旗号,做着冒犯尊严的行为,是根本不把员工当人看而是当作机器人待。人的尊严是一种绝对价值,尊重人格尊严没有例外,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完全相等同的尊严,无质、量等差之分。谁都有人格尊严,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在企业中,每个人的工作性质不同、岗位不同、职务不同,但人格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谁敢肆意践踏员工的人格尊严,我们就必须拿起法律武器敢于向一切肆意践踏员工尊严的惩罚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