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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时间:2005-09-10
    李女士婚后怀孕即将生育,向单位询问,如何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单位告知,没有专门为李女士缴纳过生育保险费,李女士个人也从来没有缴纳过这笔费用,因此不能领取。南南告诉李女士,这是误解。实际上,单位为李女士缴纳的“四金”中已包含了生育保险费,李女士完全可以按规定享受。2004年8月30日颁布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这一规定使本市生育保险统筹基金实现了显性化,避免了一些用人单位认为生育保险不需缴费或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误解。   修改后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还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这就是说,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除按规定享受相应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另行增加一个月生育生活津贴,这比原规定增加了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那么,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如何计算呢?《办法》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基数,当月缴纳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1847元);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办法》还调整了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办法》规定,符合《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支付标准为: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原规定25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原规定400元);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原规定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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